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經本院依法執行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訊問,又具保人甲○○○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應訊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院應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