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復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閩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復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30,000元×12×5),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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