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沂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1.46公克,淨重1.231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剩餘量1.2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459公克)1.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23頁,檢驗結果第1點、第2點)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2四氫大麻酚1包(驗前毛重0.74公克,淨重0.293公克,使用量0.054公克,剩餘量0.23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86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