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韶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就財產權部份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另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