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琡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琡雅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皮包1只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27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皮包1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警卷第20頁)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