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0號再審原告 吳炳煌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藤添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4,1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柯盛益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