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號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除更正如下外,其餘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甲○○明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商標註冊資料所示之各商標均係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於指定之商品種類,且均在專用期限內,非經授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其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在屏東縣○○鎮○○路三十之二號其經營之「燕玲精品店」,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兜售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之各項商品均係上開各商標之仿冒商品,竟仍基於販賣意圖之概括犯意,向該男子購入商品後,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代價,連續意圖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甲○○則從中獲取每件商品二十至三十元之利益。嗣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二十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項目及數量之仿冒商品及附表二編號12之LV髮夾十八個(LV商標未註冊專用於髮夾商品,故未侵害商標專用權)。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一次販入附表二分屬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各商標專用權,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侵害香奈兒公司商標專用權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號所示之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另聲請人認被告陳列及販賣附表二編號12之LV髮夾十八個之行為,亦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然LV之商標專用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並未就此商標註冊專用於髮夾商品,此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覆明確,有該局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九二)智商○一○三字第九二八○四三八九一○號函在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卷宗可稽,此部分即不構成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惟聲請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扣案髮夾十八個自亦不得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姵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附錄: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固喜項鍊│壹條│編號12之LV│├──┼────────┼─────┤髮夾未侵害商標││2│固喜手鍊│壹條│專用權。│├──┼────────┼─────┤││3│香奈兒手錶│參只││├──┼────────┼─────┤││4│香奈兒手環│伍條││├──┼────────┼─────┤││5│香奈兒手鍊│壹條││├──┼────────┼─────┤││6│香奈兒項鍊│拾貳條││├──┼────────┼─────┤││7│香奈兒髮飾│伍個││├──┼────────┼─────┤││8│香奈兒髮夾│玖拾壹個││├──┼────────┼─────┤││9│香奈兒髮髻│伍個││├──┼────────┼─────┤││10│LV手鍊│參條││├──┼────────┼─────┤││11│LV手錶│參只││├──┼────────┼─────┤││12│LV髮夾│拾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