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6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林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叁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