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積欠
之貸款本息,因被告乙○○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5月21日已
死亡,有卷附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可知。
三、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