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定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韓定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000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韓定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先後多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獲取所需
,為謀一己私利,詐欺告訴人而獲取財物,非但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因犯本案詐欺取財罪而取得新臺幣88,000元,係屬
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677號
被告韓定軒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定軒因無力償還其向不知情友人 王翔翔 所借之新臺幣(下
同)9萬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於民國110年4月17日19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所,使用交友軟體「SINGOL」,以「 蔡宜柔 」之暱稱跟彭
成國聯絡,對 彭成國 佯稱:伊因父親死亡有經濟上困難,房
東要將她趕出房屋,需要金錢協助云云,彭成國遂向其索討
房東之電話,韓定軒就將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告知彭
成國,彭成國隨即撥打前開門號,韓定軒於接到電話後即對
彭成國佯稱:伊是「蔡宜柔」之房東,她積欠房租、電費,
並欠繳她父親的健保費云云,致彭成國陷於錯誤,而依韓定
軒之指示,於110年4月17日21時25分、4月18日13時3分
及4月19日9時27分、9時37分、11時13分,分別匯款新臺
幣(下同)2萬1000元、1萬5000元、3萬元、1萬6000元
、6000元,至王翔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嗣因彭成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彭成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定軒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彭成國於警詢之指述及證人王翔翔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借款本票影本、系爭帳戶明細翻拍照片、系爭帳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匯款單、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在卷
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至
於被告之犯罪所得8萬8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檢察官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張韻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