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91號上訴人甲○○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6年重訴字第79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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