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4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2之2號5樓)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3樓,於民國96年5月2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