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6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甲○○之財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甲○○之財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