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