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阿明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告 呂發起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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