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伍浩聚 被告 劉士楨 被告 周耿禾 被告 郭清華 被告 黃正鐘 被告 張恆維 被告 曾智明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39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