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曹宗鼎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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