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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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3罪)│日。│├──────┼───────────┼───────────┤│犯罪日期│⑴106年12月23日│107年1月18日│││⑵107年2月2日││││⑶107年2月6日││├──────┼───────────┼───────────┤│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嘉義地檢107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4、95、96號│第254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8號│107年度訴字第5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8號│107年度訴字第528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8日│107年11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474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日│107年3月2日│├──────┼───────────┼───────────┤│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441號│第2724號│├─┬────┼───────────┼───────────┤│最│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1號│107年度簡字第32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日│├─┼────┼───────────┼───────────┤│確│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71號│107年度簡字第3245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219號│11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