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