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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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3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