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4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瑪視覺設計有限公司(原名:都會雨果企業有限公司)、乙○(原名: 李強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帝瑪視覺設計有限公司(原名:都會
雨果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該公司業已解散,請陳報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如章程中未定清算人由全體股東選任,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請陳報其全體股東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具狀更正以該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