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黃宜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陸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