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76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張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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