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昆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昆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柒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昆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5千元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附表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附表編號4至6部分),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附表編號
7至12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2年6月、2年2月、2年、1年10月、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附表編號13至17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
1年10月、2年、2年2月、7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其他可發射子│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金新臺幣7萬5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折算1日│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初某日至同│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年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760、12877號│字第1350號│字第135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75│107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3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5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75│107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號││├────┼──────────┼──────────┼──────────┤││判決│107年12月18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62號│││第449號├─────────────────────┤│││編號2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2日│107年8月12日│107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26號、108年度│字第2926號、108年度│字第292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09號│毒偵字第209號│毒偵字第209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93│108年度審訴字第393│10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93│108年度審訴字第393│10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號│號││├────┼──────────┼──────────┼──────────┤││判決│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18號│││第4717號├─────────────────────┤│││編號5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底某日│107年11月27日至28日│107年7月4日至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718、22759號│第22718、22759號│第22718、2275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4號││├────────────────────────────────┤││編號7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重拾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下旬某日│107年12月1日至4日│107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718、22759號│第22718、22759號│第22718、2275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64號││├────────────────────────────────┤││編號7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日│107年1月16日│107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51、8875號、107│第4951、8875號、107│第4951、88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號│號││├────┼──────────┼──────────┼──────────┤││判決│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53號│││第7154號├─────────────────────┤│││編號14至1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6│1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51、8875號、107│第4951、88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84│10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號││├────┼──────────┼──────────┤││判決│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53號││├─────────────────────┤││編號14至1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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