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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