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97號原告 林楊淑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被告 鍾祐豐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張紹維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哲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饒金鳳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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