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邱紹欽 被上訴人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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