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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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即其子甲○○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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