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108號債權人輝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工程款數額之依據。
二、債權人或本案承辦人員之電話聯絡方式,以利本院案件審理。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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