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傅昶晟 被告 黃柏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