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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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宗鑫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06年第6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09年第11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