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87號
原告 林育鼎
被告 蘇士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70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00元,及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