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朴簡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朴簡字第34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崇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崇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蕭崇恩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34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之累犯前科資料記載,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