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雲珍48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雲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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