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帳冊壹本、六合彩兌獎倍率表壹張、計算機壹台及六合彩手冊壹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九一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秀珍犯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簽注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之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5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帳冊1本、六合彩兌獎倍率表1張、計算機1台、六合彩手冊1本等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91號),均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秀珍於民國99年2月11日確為警查獲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之犯行,且在被告住處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帳冊1本、六合彩兌獎倍率表1張、計算機1台及六合彩手冊1本,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上述犯行,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26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5月20日確定,100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憑。是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帳冊1本、六合彩兌獎倍率表1張、計算機1台及六合彩手冊1本,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