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3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淑卿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1月10日以96年度婚字第935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