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雖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該部分已於110年3月17日執行完畢,是縱使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亦不影響受刑人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況受刑人業請求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經詢問受刑人後,表示對本件定刑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相近,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所侵害者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附表編號4則為罪質不同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僅有單一罰金刑之宣告,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與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2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53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86號109年度簡字第2436號109年度簡字第428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5月26日109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86號109年度簡字第2436號109年度簡字第42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109年6月25日109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19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76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53號(已執畢)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5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8月初某日至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