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消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新竹市○○路○○○號,有被告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被告
往來函文附卷可稽,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
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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