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簡聲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茂林 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97年度北小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再審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
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