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附民原告 張輝華 附民被告 林紹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