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6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錦當 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登榮 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登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1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洪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