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蔡明潔 即涵廣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勞小字第19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22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自民國98年11月9日起受雇於被告,於同年12月9
日離職,惟被告並未給付約定之該月月薪新臺幣28,000元,
爰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及法定遲延
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縣第一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
議案協調紀錄表、被告債權清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