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吳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萬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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