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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