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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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6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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