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一00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張哲瑜所犯係過失傷害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龔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