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遲延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遲延利息截止│遲延利息計算方││序號│││日│日│式│├──┼───┼─────┼──────┼──────┼───────┤│001│新臺幣│王忠偉│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3%計│││2509元││月13日起││收遲延利息│├──┼───┼─────┼──────┼──────┼───────┤│002│新臺幣│王忠偉│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3%計│││396元││月13日起││收遲延利息│├──┼───┼─────┼──────┼──────┼───────┤│003│新臺幣│王忠偉│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990元││月13日起││收遲延利息│├──┼───┼─────┼──────┼──────┼───────┤│004│新臺幣│王忠偉│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498元││月13日起││收遲延利息│├──┼───┼─────┼──────┼──────┼───────┤│005│新臺幣│王忠偉│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21170││月13日起││遲延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