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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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豐明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判決書附圖所示編號A、B、C之電線桿拆除,並將該等電桿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而上開電線桿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0.24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元,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查,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432元,並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