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柯雅青 (原名: 柯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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