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陳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原告陳婉婷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原告陳婉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委任 黃勃叡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則應提出委任狀(如未委任,則無庸提出)。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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